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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活動輔導辦法

社團活動輔導辦法

  • 本校為輔導學生社團正常發展,促進學生身心健康,樹立優良校風起見,特訂定此辦法。
  • 凡本校學生組織社團,須先訂定組織簡章(包括宗旨、會員、經費、活動內容及方式,會員之權利義務等),向學務處辦理申請,經核准後方得成立。
  • 凡經本校登記核准之學生社團,始可展開各項活動。
  • 學生社團除接受學務處督導外,並敦請校內教職員或校外富有專長技能之人士擔任指導。
  • 學生社團於每學期開始時,應參照學校行事曆,擬定一學期活動計劃,繕寫若干份,除分發有關部門及單位外,並應呈報學務處核備。
  • 學務處得視需要,於每學期召開社團負責人聯席會,商討有關課外活動事宜,並加強各社團間之聯繫。
  • 各社團會員以本校師生為限,不得向校外徵求會員及聯絡員,非經許可不得對外活動。
  • 學生社團集會活動時,如須請校外人士參加者,須事前陳報核准始得辦理。
  • 學生社團集會活動時,如須使用教室或公共場所者,應事先申請洽借,不得與上課或學校集會時間相衝突。
  • 生社團活動經費,以該社團組成份子自身負責為原則,必要時,得視活動質開列預算陳報審核,予以部份補助之。
  • 各社團於學期結束前,須將一學期活動情形詳加檢討,並將經費收支帳目列表呈報學務處核備。
  • 學生社團負責幹部,工作努力成績卓著者,得由指導老師或社團總協調人建議予以適當之鼓勵。
  • 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公佈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