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 公告主旨 | 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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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2 日 |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 公告等級 | 無 |
| 點閱次數 | 82 |
| 公告內容 | 教育部釋示,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一案。 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教育部說明二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依該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詳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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