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 公告主旨 | 公務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留職停薪期間赴陸應依法 事前申請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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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6 年 8 月 18 日 |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 公告類別 | 重要消息 |
| 公告等級 | 轉知 |
| 點閱次數 | 124 |
| 公告內容 |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公務員係指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另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1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爰公務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自應依許可辦法及赴陸作業要點規定,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或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亦適用公服法,其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期間赴大陸者,亦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留職停薪人員仍有公服法之適用,赴陸應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避免因未申請許可致無法出境。 詳參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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